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3年5月,某信息系统构建项目采购活动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为200万元。招标公告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可提供2018年-2022年类似业绩,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设置为资格要求。同时,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的规定,对小微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该项目将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存在差别待遇;2. 对小微企业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比例不一样,不符合46号文要求。
问题引出
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吗?
2.小微企业给予10%、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的价格扣除,合规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福建省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方立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供应商法定资格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供应商法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均要求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方立看来,这是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是供应商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必备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如执法部门在采购服装时,由于批量大,而且有限定的交货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制衣设备和技术人员。为了证明供应商具有足够数量的制衣设备和技术人员,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租借)发票以及服装专业设计与服装加工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用工合同或者新成立企业的承诺函等证明材料。
业内资深人士姚鲁认为,本案例要求的签订合同或者中标成交业绩并不是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唯一条件。一些新成立企业可能尚处于团队组建、产品研发阶段,就没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中标成交业绩,本案例的中的相关规定就对这些新企业构成限制性。不过,方立提醒,目前实践中对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的要求,主要以声明函、承诺函为主,将带有年份限制的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可能不利于新企业参加竞争,专业技术能力证明应当提供承诺函或对应的专项证明材料更妥当。
问题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不一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王其光告诉记者,这意味着在同一个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应当和小微企业享受同一个价格扣除优惠比例,本案例中,对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给予10%、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的价格扣除,属于差别待遇,是不合规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